为贯彻教育部有关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文件精神,加强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不断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培养方案。
一、培养目标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质量第一、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一)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三)熟练掌握至少一门外国语。
(四)身体健康。
二、学习年限和时间安排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如确有必要,可以延长学习年限,延长期一般不超过1年。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年限可延长1—2年,一般最多不超过5年。延长学习年限的报批手续,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延长期间学校不再拨付培养费用。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一年,科学研究和撰写博士学位论文的时间以两年为宜。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至少必须保证第一学年在校参加课程学习。
三、培养方式
博士研究生应以科学研究为主,在博士生培养过程中,应合理安排课程学习、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各个培养环节,注重培养博士生的优良学风、探究精神,重点是培养博士研究生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进行创造性研究工作的能力。
博士生的培养工作采取导师负责制。同时提倡建立以导师为首的博士生指导小组,充分发挥集体指导的优势,不断提高博士生的培养质量。
博士生指导小组,由该生的导师为组长,由3-5名本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专家组成。
博士生导师应全面地关心和指导研究生成长,主要做好下列几方面工作:(1)制定博士生培养计划,并落实检查;(2)对博士生进行政治思想、学风、品德等万面的教育;(3)指导和检查博士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工作等。
博士研究生入学后,应至少每月向导师汇报一次思想、学习和科研进展情况,听取导师的指导。
博士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的3—5个月,应向导师、博士生指导小组成员及有关教师,全面地报告学位论文进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果,听取与会人员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学位论文。
博士生指导小组(或专家级,一般不少于3人),对所审核的论文的创造性成果、学术水平,是否可以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提出审核意见。上述博士生指导小组或专家组审核意见,在申请学位论答辩时,一并报研究生部教学学位科。无审核意见的学位论文,不得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在校博士研究生有以上情况之一者,经导师提出意见,系主任审核后报研究生部转报学校批准,中止其博士研究生学籍:
1.违反校规校纪和公共公德,学风恶劣,不宜继续培养者;
2.没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位课程学习任务,或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在70分〔不含70分〕以下者;
3.学科综合考试不合格者;
4.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未通过者。
四、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
1.我校博士论文答辩及博士学位授予均严格按照国家《学位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原则进行。
2.博士生在学位论文完成后,博士生导师(指导小组)及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和主管主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学位论文的审阅和答辩的各项工作,保证学位授于质量。
3.凡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博士生,必须符合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科研能力与水平的基本要求”中规定的要求,未达到要求的,不能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博士学位正式授予前,要切实征求和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反映,保留三个月的争议期(考查期)。
五、其他
我校博士研究生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一经制定,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如培养方案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须经研究生部同意或对培养方案重新修订后方可实行。